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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杭州市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4-04-04 来源:党建引领

  《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》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办法第十三条“从事工业、建筑、餐饮、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(以下统称排水户)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,应当对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(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)。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类别名录,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”根据2021年9月30日市司法局下发了《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函》,明确要求同步开展配套制度制定。

  文件标题在后期进行了适当修改(原征求意见稿标题为《杭州市申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录》)。

  排水户分为工业、工程建设、商业经营、医疗卫生、科研、汽车服务、洗涤、农贸市场、环卫固废、办公服务、居民生活共十一类。居民生活类排水户无需办理排水许可证,但裙楼、底商存在的别的类型排水户除外。

  排水户应严格雨、污分流,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、规范设置隔油池、隔油沉砂池、沉淀池、格栅井等预处理设施,预处理设施规模应当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。工业类排水户应根据排水量大小、水体质量情况采取对应的污水处理工艺。

  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及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养护按照“谁所有、谁管理、谁收益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排水设施的产权人负责,并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定时进行清疏养护。

  各区、县(市)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排水许可及备案管理制度,建立排水户管理档案、开展水质监管、超标查处、雨污分流检查、排水知识宣传和服务指导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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